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供城市自主选用。
那么,“认房又认贷”、“认房不认贷”、“认贷不认房”三者的区别是什么?“认贷不认房”有没有用?
首先,“认房”或“认贷”是银行在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时评判首套房、二套房的标准,其中“认房又认贷”最为严格!
“认房”指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会参考拟购房人在拟购房地家庭名下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确定贷款比例;
“认贷”是指银行会根据拟购房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确定贷款比例。
事实上因为“认房又认贷”最为严格,所以根据因城施策原则,目前不是所有城市都执行“认房又认贷”制度,有的地方已经实施“认房不用认贷”。
2022年以来,近50城市调整认房认贷政策,基本的认定标准是:在特定区域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而“认房又认贷”和“认房不用认贷”主要区别则在于,对于贷款买过1套房住房的贷款申请人,如果该住房已被转让,再申请贷款购房时:
按照“认房又认贷”,需适用第二套住房的贷款要求(包括首付比例和利息上下限要求);而如果“认房不用认贷”,就可以按首套住房的信贷政策。
所以调整为“认房不认贷”,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确实对促进一二手房交易的联动有“量”的推动!
其一、使刚需和改善群体循环起来,改善性群体将原有住房挂牌出售,增加刚需房源供给,满足刚需入市需求,实现刚需和改善群体的良性循环。
其二、有了认房不认贷,按首套算,改善群体就可以卖掉二手房后购买新房,促进二手房新房的良性循环。
以下为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家庭住房套数由城市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三、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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